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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产品特点 :

    2023年5月8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在对太仆寺旗

产品描述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5月8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在对太仆寺旗某土产店检查时,由于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所经营的化肥合格检验报告,经委托抽检,检验结果为该批次化肥的缩二脲含量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440-2017的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太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处罚裁量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8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正镶白旗某批发部检查,发现该店内所有商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化妆品销售侵犯“Dior”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9日,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乌旗某化妆品店执法检查时发现柜台上有无包装口红,口红壳均有CD标志,口红膏体均带有“Dior”标志。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此口红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资料,并承认均不是正品。经查,该化妆品店销售的“Dior”口红,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Dior”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镶黄旗某建材综合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线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电线电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对镶黄旗某建材综合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为零距离牌电线电缆电线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交办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后处理。

  2023年1月10日,镶黄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实施扣押。2023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人民币1220元的行政处罚。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镶黄旗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17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交叉互查中发现镶黄旗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该液化气供应站充装记录填写不符合标准要求,无检查人员签字,无复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西乌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乌珠穆沁旗某广告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内容西乌旗耳聋助听器(一对一解决您的听力问题),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发布前备案申请,属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及第七条的规定的裁量意见,西乌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3年1月16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多伦县某烤吧就餐结账时该店多收取价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结算账单上有未点单且未消费的餐品,当事人多收取消费者价款50元。当事人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3年6月5日,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矿压风机房使用的复盛牌压缩机内的油气筒未经过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两台油气筒设备,于2023年6月19日之前进行申请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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